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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银行23万元 一男子被判刑期五年六个月

发稿时间:2019-07-13 07:50:00 来源:河北法制报 中国青年网

  □ 李忠勇 甄晓霞

  近期,井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贷款诈骗案,被告人王某犯贷款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23万余元,返还某银行。

  2013年4月底5月初,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经营贷款中介公司的郝某(已判刑),郝某告知其某银行可以办理小额商户贷款,但需要提供房产证、工商营业执照和服装订购合同等相关材料。于是,王某找到范某(已判刑),以做煤炭生意需要贷款且自己已经贷过款为由,让范某以自己名义办理贷款,并承诺贷款成功后,由其出钱给范某开一家服装店,本人负责偿还贷款。

  范某同意后,王某带其找到郝某。范某、郝某在双方没有真正交易的情况下,编造了假的服装订购合同。在假房产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贷款所需要的证件材料齐备后,2013年5月17日,王某与范某第二次找到郝某,然后由郝某带着范某持贷款所用的假证明材料来到石家庄某银行贷款。同日,某银行经过审核后,按照范某的委托书,将30万元打入郝某个人账户名下。之后,郝某以交贷款保险及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留下74300元,将剩余225700元转到范某账户中。同日,范某转给王某22万元,范某得款5700元。

  王某取得该贷款后,自称用于煤炭生意,缴纳利息至2014年3月份,此后,未归还本息,并更换了手机号码。范某在银行催款,又联系不到王某的情况下,于2014年5月3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井陉法院对郝某和范某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回所得赃款。王某的行为给某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及产权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在审理过程中脱逃,应予严惩。据此,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王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同时,还对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大小的处罚幅度作出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同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类罪,均以贷款为对象的犯罪,但两者的犯罪构成存在异同,主要的不同点是主客观要件不同,骗取贷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取得贷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归还的意愿;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意图就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

  本案中,已判刑的郝某曾经营贷款中介公司,有营业执照,他帮助王某、范某贷款,是为了赚取“中介费”;范某以自己名义为王某贷款,也是为了从中赚取“好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不还,所以对该二人的行为,法院均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告人王某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及产权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30万元,扣除郝某、范某退赃部分,王某还有23万余元,按照量刑标准,属于数额巨大范围。因此,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处罚金五万元,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23万余元。

责任编辑:g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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